1)服务内容: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2)基金募集服务:基金服务机构代理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股权投资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参与、退出等活动。
(3)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4)份额登记服务:基金服务机构代理基金管理人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结算等活动。
(5)估值核算服务:基金服务机构代理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估值、会计核算等活动。
(6)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金服务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7)主要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责及义务
基金服务机构
法定职责及义务
基金募集机构
①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②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投资顾问
①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依据;
②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④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份额登记机构
①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
估值核算机构
①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
②配合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①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②应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