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6月21日就《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修订后的《备案办法》将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同时,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
二是明确备案管理要求。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三是明确现场核验方式。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监管力度显著加大。
四是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